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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注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
来源: | 作者:admin | 发布时间: 2010-06-28 | 505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
部分涉税事项处理存在差异  

1.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、长期投资减值准备、存货跌价准备、坏账准备、固定资产减值准备、无形资产减值准备、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。税法则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、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。  

  2.会计制度规定,按照权益法核算发生的亏损,按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方的投资损失。税法则规定已经发生的投资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。  

  3.会计制度规定,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,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属类别提取折旧。税法则规定已经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,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。  

  部分支出项目列支时存在差异  

  1.如非公益性捐赠、罚款支出等,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科目,税法则规定不得税前扣除。  

  2.会计制度规定准许扣除项目,税法则作了限制性规定。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,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、营业外支出等,但税法却规定了确认资产损失的标准,符合条件的部分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方可扣除等。